民安國小114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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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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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國小114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輔導室

民安國小114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輔導處

序號

委員會或小組名稱

法源依據

成員組成規範

主席

任期起迄

改選期程

本校依法推選生之組織委員

召集處室

修訂時間沿革

備註

1

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及第5條

本會置委員18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各處室主管。

二、校內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教師代表若干人。 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至少一人,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四、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至少一人,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校長及各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

校長

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1年。

教師及行政代表依職級務辦法異動,家長代表依家長會辦法進行改選

召集人:校長

執行秘書:輔導主任蔡宗翰

各處室主管:學務主任鄭志平、教務主任劉靜雅、總務主任劉美玲

特殊教育班教師代表:侯宗賢

普通班教師代表:黃莙茜、謝珺羽、陳婷怡、梁仲銘、丁秋仰、李品融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黃婷蔚

身心障礙學生學生代表:巫昀芯

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劉書萍

資賦優異學生學生代表:李昊謙

普通班家長代表:陳峻賢委員

輔導室

102.10.01

奉核訂定

2

依家庭教育法第1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年應推展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家庭教育委員會置委員18人,由校長、四處室主任、資料組長、學年主任、家長會長、家長代表5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家長代表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原住民或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或新移民學生家長代表至少一人。

校長

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1年。

教師及行政代表依職級務辦法異動,家長代表依家長會辦法進行改選

主任委員:校長

副主任委員:輔導主任蔡宗翰

各處室主任:學務主任鄭志平、教務主任劉靜雅、總務主任劉美玲

委員:資料組長林美鳳、學年主任 梁仲銘、黃莙茜、謝珺羽、丁秋仰、李品融、陳婷怡

家長會長:蔡會長孟霖

家長代表:吳蘇麟副會長、趙佩珊副會長、羅可喬常務委員、郭曉婷常務委員、陳育婷常務委員

輔導室

103.11.11

奉核訂定

104.10.26

奉核修訂

3

為配合家庭教育優先區計畫辦理

本推動小組置委員17人,由校長、主任、教師、家長等人士組成。

校長

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1年。

教師及行政代表依職級務辦法異動,家長代表依家長會辦法進行改選

主任委員:校長

執行秘書:輔導主任蔡宗翰

執行幹事:資料組長林美鳳

委員:教務主任劉靜雅、總務主任劉美玲、學務主任鄭志平、註冊組長王香雲、輔導組長方奎力、出納組長鄭后清、專輔教師林意綠、學年主任 梁仲銘、黃莙茜、謝珺羽、丁秋仰、李品融、陳婷怡

家長代表:劉思伶常務委員

輔導室

102.10.08

奉核訂定

4

「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教育部推動校園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及新北市生命教育推動與發展計畫」辦理

本小組置委員9-16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輔導主任擔任執行秘書,並聘請各處室主任、輔導組長、教學組長、各學年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同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校長

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1年。

教師及行政代表依職級務辦法異動,家長代表依家長會辦法進行改選

召集人:校長

執行秘書:輔導主任蔡宗翰

委員:教務主任劉靜雅、學務主任鄭志平、總務主任劉美玲、教學組長葉瀚陽、輔導組長方奎力

教師代表:學年代表:梁仲銘、黃莙茜、謝珺羽、丁秋仰、李品融、陳婷怡

科任代表:張昀穎、王喻嫻

家長代表:賴品嫙常務委員

輔導室

103.10.15

奉核訂定

5

依學生輔導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本會置委員1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6人、輔導教師1人、學年代表6人、科任代表2人、家長代表1人兼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校長

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1年。

教師及行政代表依職級務辦法異動,家長代表依家長會辦法進行改選

召集人:校長

執行秘書:輔導主任蔡宗翰

行政人員:教務主任劉靜雅、學務主任鄭志平、總務主任劉美玲、輔導組長方奎力、資料組長林美鳳

輔導教師:林意綠

學年代表:梁仲銘、黃莙茜、謝珺羽、丁秋仰、李品融、陳婷怡

科任代表:張昀穎、王喻嫻

家長代表:孫慧敏常務委員

輔導室

104.6.24

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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