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宣導
民安國小113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學務處
民安國小113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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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委員會或小組名稱 |
法源依據 |
成員組成規範 |
主席 |
任期起迄 |
改選期程 |
本校依法選推產生之組織委員 |
召集處室 |
校內辦法最新修訂時間 |
備註 |
1 |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 |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展學校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二、本校服務學習實施方案 |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各項成員至少一人參加): 一、各處室主任。 二、各處室相關組長。 三、各年級教師代表。 四、各領域召集人。 五、家長代表。 上述人員採用任期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述工作小組應於開學前組織,並召開服務學習工作會議,訂定服務學習實施方案,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學務處擔任主責單位,綜理有關業務。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執行秘書:鄭志平 ◎各處室主任:劉靜雅、劉美玲、蔡宗翰 ◎各處室相關組長:葉瀚陽、陳宜歆、劉榕璿 ◎各年級教師代表:黃莙茜、謝珺羽、丁秋仰、梁仲銘、陳婷怡、李品融 ◎各領域召集人:陳柏成、廖冠萍 ◎家長代表:劉潔儀常務委員 |
學務處 |
110年10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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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團推行委員會 |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
學校應成立社團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社團推動事宜,委員會成員組成應有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副召集人:鄭志平 ◎執行秘書:陳宜歆 ◎教師代表:黃莙茜、謝珺羽、丁秋仰、梁仲銘、陳婷怡、李品融 ◎家長代表:李家媛副會長 |
學務處 |
104年8月17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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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及第9條。 |
一、置委員十九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成員含: 當然委員: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代表委員:家長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九人及職工代表一人。 三、採任期制,由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每年 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開,執行秘書統籌相關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相關人員召開臨時會議。 五、性平會由學務處啟動,惟性平會中所作成之決議及分工細則依事務性質交由各處室協助辦理。 六、本會委員職務分配如附件。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男) 教師代表:蕭曉蓮老師(女) 、謝珺羽老師(女)、陳婷怡老師(女)、梁仲銘老師(男)、黃莙茜老師(女)、李品融老師(女)、丁秋仰老師(女)、陳柏成老師(男)、廖冠萍老師(女) |
學務處 |
103.01.15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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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辦理。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辦理。 |
本管理小組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男) |
學務處 |
103.11.03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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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暨「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 |
申評會置委員9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2人。(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2人。 (三)教師代表1人。 (四)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1人。(附註:至少一人。) (五)學生代表:2人。(附註: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聘任學生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 王健旺 (一)家長會代表,2人:廖姿娟常務委員(女)、李宥成常務委員(男) (三)教師代表1人:黃莙茜老師(女) (四)專家學者1人:專輔林意綠老師(女) |
學務處 |
113.06.26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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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本規定依教育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二十四條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成立「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編組名冊應陳報校長核定):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因應小組包括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相關之輔導老師、導師代表、外聘學者專家,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行與執行。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家長代表:洪宜君常務委員 ◎教務主任:劉靜雅 ◎總務主任:劉美玲 ◎輔導主任:蔡宗翰 ◎輔導老師:林意綠 ◎輔導組長:劉榕璿 ◎導師代表:王雅萍 ◎外聘專家學者(心理師):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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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26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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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裝儀容委員會 |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091483377號函辦理,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訂定新北市民安國民小學之「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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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委員7人,其中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得聘具平等意識之行政代表、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為委員。委員採任期制,由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學期中不得任意更動委員,遇委員請假時,亦不得代理出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經學生自治市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 (二)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五)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校長 執行秘書:學務主任 鄭志平 幹事:生教組長 黃俊銘 委員:(委員共7人) 教師代表:教師會王雅萍老師 家長代表:蔡孟霖會長/王雅惠常務委員 校外公正人士:志工大隊長陳麗玲 學生代表:611廖晨妍(女)、 609劉濬維(男)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訓育組長陳宜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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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3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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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機處理小組 |
新北市各級學校處理校園偶發事件作業流程 |
召集人(校長)、緊急救護組、輔導安置組、聯繫通報組、協調救援組、媒體回應組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3.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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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 |
新北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
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主計、午餐出納、午餐秘書等組成。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 ◎執行秘書:衛生組長金偉婷 ◎家長會代表:李珏茹副會長、歐恩廷常務委員、陳秀娟常務委員 ◎學生代表:611廖晨妍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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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物中毒危機處理小組 |
學校衛生法。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處室主任、組長代表、職工代表、志工代表、較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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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環境教育委員會 |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暨十九條規定。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處室主任、組長代表、志工代表、家長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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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校園食品監督專案小組 |
教育部衛生署公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規定辦理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處室主任、組長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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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學校健康促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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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校長、家長會長、各處室主任、教學組長、資訊組長、體育組長、衛生組長、護理師、各年級學年主任組成健康促進委員會(共17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組長及護理師兼任執行委員,推展學校衛生暨健康促進業務,此組織每學期召開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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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14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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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學校衛生委員會 |
一、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07月24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142995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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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 王健旺 社區組:蔡孟霖會長 副主任委員:學務主任 鄭志平 教學組委員:教務主任 劉靜雅 執行秘書:衛生組長 金偉婷 設備組委員:總務主任 劉美玲 輔導組委員:輔導主任 蔡宗翰 醫護組委員:護理師 孫湘婷、黃淳瑜 教育組委員:健康科任 林建興、班級導師黃莙茜、謝珺羽、施維妮、梁仲銘、丁秋仰、李品融、蕭曉蓮 社區組:志工代表 陳麗玲 學生組:學生代表自治市長 602林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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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112年9月6日經校務會議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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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
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
本會設置委員7人,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人士;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規定 一、學校行政代表3人。 二、體育專業人員代表2人 三、家長會代表1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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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學務主任鄭志平(男)、教務主任劉靜雅(女)、體育組長林建興(男) ◎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張景盛(男)、黃俊銘(男) ◎家長會代表:陳宥翔常務委員 ◎社會人士:李玉訓女士(女) |
學務處 |
103.01.15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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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體育委員會 |
教育部頒「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或學生代表組成。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 ◎委員兼執行祕書:學務主任鄭志平 ◎委員:教務主任劉靜雅、總務主任劉美玲、輔導主任蔡宗翰、陳仲偉副會長、體育組長林建興、簡佑如老師、王怜奕老師、王敬閔老師、葉奕佐老師、張景盛老師、諶瀅珊老師、全盈燕老師、林士欽教練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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