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國小110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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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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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國小110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人事室

民安國小110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人事室

序號

委員會或小組名稱

法源依據

成員組成規範

主席

任期起迄

改選期程

本校依法選推產生之組織委員

召集處室

校內辦法最新修訂時間

備註

1

教師評審委員會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民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會置委員15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3位: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選舉委員12位:由全體教師共同以無記名連記法方式投票選舉之。本會委員中,各年級代表至少各保障1位、科任暨幼兒園代表至少保障2位,另教師兼行政人員部分至少保障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各處室1位以維各單位代表性;前開各保障均由各群組代表中獲得最高票者依次當選之。
選舉委員選舉時,各保障代表群組應依得票數選舉候補委員男女各1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投票後,不能合致本項規定時,依下列方式為之:
選舉委員除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各處單位代表外,其餘委員由得票數最低之代表中依序逕予調整符合性別規定者當選之,直至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校長

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止。

9月1日前

當然委員3位:王健旺、周怡君、黃莙茜

選舉委員12位:謝珺羽、簡秋月、梁仲銘、賴志明、蘇敬涵、簡佑如、王香雲、陳宜歆、劉美玲、葉姿利、陳春昇、蕭曉蓮。

人事室

104.9.16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2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十三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止。

9月1日前

當然委員:劉靜雅、鄭志平、蔡宗翰、林

君宜、王雅萍。

選舉委員:趙善源、王素珍、陳雅婷、葉瀚陽、劉孟雅、李承謀、林芳玫、林建興。

人事室

9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3

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機關首長指定一人為主席

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止。

報核定不設立

報核定不設立

人事室

報核定不設立

考核人數過少不設立

4

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1項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機關首長指定一人為主席

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止。

依需要設立

當然委員:林君宜

指定委員: 劉美玲(主席)、鄭志平

票選委員:鄭后清、張建國

人事室

中央法令

 

5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訂定準則」訂定本要點

當然委員7位: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及教師會代表各1人,校長為委員會召集人並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代表委員6位:各學年推選代表1人,並得逕予由高年級依序協調以符合女性不得少於1/2之規定,男性委員比例不得少於1/3

校長

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止。

依需要設立

當然委員:王健旺、劉靜雅、鄭志平、劉美玲、蔡宗翰、林君宜、黃莙茜

代表委員:謝珺羽、王雅萍、梁仲銘、賴志明李品融、丁秋仰

人事室

107年6月27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6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民小學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條規定

置召集人兼委員1名,由校長兼任之,另委員10名,由本校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會計單位主管、事務組長、衛生組長、出納組長及護理師擔任之。

校長

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止。

依需要設立

召集人:王健旺

執行策劃組:林君宜

安全衛生防護組:鄭志平、金偉婷、劉美玲、張建國、劉靜雅、蔡宗翰。

救護醫療防護組:孫湘婷

行政支援組:陳仙琪、鄭后清

人事室

107年12月3日主管會議通過

 

7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國民小學員工協助關懷小組設置要點

依據新北市政府103年4月8日北府人企字第1030606405號函「員工高關懷精進措施」訂立

協助關懷小組計有5人,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人事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其他成員為輔導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及護理師。小組提供關懷服務及協助同仁尋求諮商,相關行政事務由人事室負責。

教務主任

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止。

依需要設立

召集人:劉靜雅

執行秘書:林君宜

輔導主任:蔡宗翰

專任輔導教師:林意綠

護理師:孫湘婷。

人事室

103年8月26日校長核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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