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宣導
民安國小110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學務處
民安國小110學年度各項組織章程—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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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委員會或小組名稱 |
法源依據 |
成員組成規範 |
主席 |
任期起迄 |
改選期程 |
本校依法選推產生之組織委員 |
召集處室 |
校內辦法最新修訂時間 |
備註 |
1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及第9條。 |
一、置委員十九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擔任,承主任委員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成員含: 當然委員: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代表委員:家長代表一人、教師代表九人及職工代表一人。 三、採任期制,由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每年 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開,執行秘書統籌相關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相關人員召開臨時會議。 五、性平會由學務處啟動,惟性平會中所作成之決議及分工細則依事務性質交由各處室協助辦理。 六、本會委員職務分配如附件。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男) 教師代表:蕭曉蓮老師(女) 、謝珺羽老師(女)、王雅萍老師(女)、梁仲銘老師(男)、黃莙茜老師(女)、李品融老師(女)、丁秋仰老師(女)、陳柏成老師(男)、陳國仁老師(男) |
學務處 |
103.01.15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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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 |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辦理。 「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辦理。 |
本管理小組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男) |
學務處 |
103.11.03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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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暨「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 |
本校申評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任;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不參與申訴評議),由學校各處室人員派兼之;委員13人,含主任委員總數應為奇數,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一)教師代表(含學校教師會代表至少一人,無教師會者免推舉),3人。 (二)家長會代表,2人(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三)校外公正人士,2人。 (四)學生代表,2人。 (五)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含專任職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3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 王健旺 執行秘書:學務主任 鄭志平 幹 事:生教組長 黃俊銘 (一) 教師代表,3人 : 黃莙茜老師(女)、張哲銘老師(男)、王雅萍老師(女) (二) 家長會代表,2人 : 周怡君會長(女)、沈國有副會長(男) (五)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3人 : 劉靜雅主任(女) 、鄭志平主任(男) 、 陳宜歆組長(男) |
學務處 |
103.01.15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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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
教育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
本會設置委員7人,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社會人士;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規定 一、學校行政代表3人。 二、體育專業人員代表2人 三、家長會代表1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1人。 |
學務主任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學務主任鄭志平(男)、教務主任劉靜雅(女)、林建興(男) ◎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張景盛(男)、陳春昇(男) ◎家長會代表:周怡君會長(女) ◎社會人士:李玉訓女士(女) |
學務處 |
103.01.15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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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機處理小組 |
新北市各級學校處理校園偶發事件作業流程 |
召集人(校長)、緊急救護組、輔導安置組、聯繫通報組、協調救援組、媒體回應組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3.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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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權環境暨法治教育推行委員會 |
教育部與法務部頒訂「加強學校人權法治教育計畫」 本校年度學務工作計劃辦理。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處室主任、組長代表、各學年教師、學生家長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4.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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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 |
新北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
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主計、午餐出納、午餐秘書等組成。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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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物中毒危機處理小組 |
學校衛生法。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處室主任、組長代表、職工代表、志工代表、較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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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環境教育委員會 |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暨十九條規定。 新北市環境教育中程計畫(99-102)。 新北市低碳教育中程計畫(99-102)。 新北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中程計畫。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處室主任、組長代表、志工代表、家長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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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校園食品監督專案小組 |
教育部衛生署公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規定辦理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處室主任、組長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校長王健旺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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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體育委員會 |
教育部頒「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本校校務發展計畫 |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學校有關單位主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或學生代表組成。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 ◎委員兼執行祕書:學務主任鄭志平 ◎委員:教務主任劉靜雅、總務主任劉美玲、輔導主任蔡宗翰、家長會長周怡君、體育組長林建興、簡佑如老師、王怜奕老師、王敬閔老師、葉奕佐老師、張景盛老師、何郁珍老師、全盈燕老師、林士欽教練 |
學務處 |
105.8.1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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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本規定依教育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第二十四條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成立「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編組名冊應陳報校長核定):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因應小組包括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相關之輔導老師、導師代表、外聘學者專家,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行與執行。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家長代表:周會長怡君 ◎教務主任:劉靜雅 ◎總務主任:劉美玲 ◎輔導主任:蔡宗翰 ◎輔導老師:林意綠 ◎輔導組長:李孟樺 ◎導師代表:王雅萍 ◎外聘專家學者(心理師):游千雅 |
108.1.16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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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學校健康促進計畫 |
由校長、家長會長、各處室主任、教學組長、資訊組長、體育組長、衛生組長、護理師、各年級學年主任組成健康促進委員會(共17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組長及護理師兼任執行委員,推展學校衛生暨健康促進業務,此組織每學期召開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主任委員:校長王健旺 |
105.9.14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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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 |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展學校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二、本校品德教育方案。 三、本校服務學習實施方案 |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各項成員至少一人參加): 一、各處室主任。 二、各處室相關組長。 三、各年級教師代表。 四、各領域召集人。 五、家長代表。 上述人員採用任期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述工作小組應於開學前組織,並召開服務學習工作會議,訂定服務學習實施方案,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學務處擔任主責單位,綜理有關業務。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執行秘書:學務主任鄭志平 ◎家長代表:周怡君會長 ◎教務主任:劉靜雅 ◎總務主任:劉美玲 ◎輔導主任:蔡宗翰 ◎教學組長:葉瀚陽 ◎訓育組長:陳宜歆 ◎輔導組長:李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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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110年10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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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團推行委員會 |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
學校應成立社團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社團推動事宜,委員會成員組成應有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副召集人:學務主任鄭志平 ◎執行秘書:訓育組長陳宜歆 ◎家長代表:周會長怡君 ◎低年級教師代表:王雅萍 ◎中年級教師代表:黃莙茜 ◎高年級教師代表:丁秋仰 |
學務處 |
104年8月17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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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品德教育推動小組 |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新北教特字第1101636591號)。 二、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108年6月12日修訂)。 三、本校品德教育方案 |
品德教育推動小組,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任 (各項成員至少一人): 一、各處室主任。 二、各處室相關組長。 三、各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 上述人員採用任期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每學期召開品德教育推動小組會議,期初擬定學校品德推展方向及目標,並確定進行之計畫與活動;期末召開品德教育推行檢討會報,討論學期所執行之活動狀況,並提出建議以做為下一學期計畫與教學調整的依據。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副召集人:學務主任鄭志平 ◎教務主任:劉靜雅 ◎總務主任:劉美玲 ◎輔導主任:蔡宗翰 ◎教學組長:葉瀚陽 ◎訓育組長:陳宜歆 ◎生活教育組長:黃俊銘 ◎輔導組長:李孟樺 ◎家長代表:周怡君會長 ◎教師代表:謝珺羽、王雅萍、梁仲銘、黃莙茜、李品融、丁秋仰 |
學務處 |
108年6月12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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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 |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展學校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二、本校品德教育方案。 三、本校服務學習實施方案 |
服務學習工作小組,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各項成員至少一人參加): 一、各處室主任。 二、各處室相關組長。 三、各年級教師代表。 四、各領域召集人。 五、家長代表。 上述人員採用任期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述工作小組應於開學前組織,並召開服務學習工作會議,訂定服務學習實施方案,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學務處擔任主責單位,綜理有關業務。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 ◎執行秘書:學務主任鄭志平 ◎家長代表:周怡君會長 ◎教務主任:劉靜雅 ◎總務主任:劉美玲 ◎輔導主任:蔡宗翰 ◎教學組長:葉瀚陽 ◎訓育組長:陳宜歆 ◎輔導組長:李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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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110年10月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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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服裝儀容委員會 |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依據新北市政府109年8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091483377號函辦理,設置服裝儀容委員會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訂定新北市民安國民小學之「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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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委員7人,其中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得聘具平等意識之行政代表、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為委員。委員採任期制,由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學期中不得任意更動委員,遇委員請假時,亦不得代理出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經學生自治市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之學生代表。 (二)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五)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校長 |
任期為一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
每年8月1日前 |
召集人:王健旺校長 執行秘書:學務主任 鄭志平 幹事:生教組長 黃俊銘 委員:(委員共7人) 教師代表:教師會常委王雅萍老師 家長會代表:周怡君會長、陳立妍家長 校外公正人士:志工大隊長張董織 學生代表:609王巧湘、610謝侑芯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訓育組長陳宜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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