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政府赴香港、澳門通報機制、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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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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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政府赴香港、澳門通報機制、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一案

註: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41212北府人字第1142523654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赴大陸地區及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考量同仁前往該地區之風險,請依下列機制辦理:
(一)赴港澳地區(含過境或轉機、轉乘)通報機制:
1.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2.通報機制(不分平日、假日)
(1)赴港澳會見特定人士(不論是否因公):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事前通報之特定人士,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主動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2)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並由所屬服務機關(構)學校通報陸委會。
(3)非因公赴港澳且未會見特定人士:應於出境日3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構)學校。
(二)各機關(構)學校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併同將登錄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本府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或各機關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登錄程序,以避免因未完成通報作業違法(規)而遭受懲處。

三、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如知悉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或港澳發生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應立即通知政風單位妥處。

註:
一、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下列特定人士,應於7個工作日前完成填具本表及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知大陸委員會。
(一)港澳官方人士。
(二)港澳民意代表。
(三)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四)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二、再次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附檔內政部函(依據本市教育局1140113新北教人字第114003880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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