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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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註: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1120新北教人字第114229996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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